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5月-9月):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10月-次年4月):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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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 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 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 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申请人自备原件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必要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符合属地住所负面清单。空白表格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不能。 个体工商户 名 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 所在县( 市) 和市辖区名 称。 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 镇、 街道或者行政村、 社区、 市场名 称。
企业的经营范围第一项( 主营项目 ) 应体现企业名 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
主办: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旌德县政府信息中心网站标识码:3418250001







